中共张家川县委、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11

中共张家川县委、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县委发[2011]36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加强干部管理与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和省、市委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严查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吃空饷”人员

  1、清查范围。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吃空饷”人员定期清理清查制度。重点清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在编长期不在岗人员,如自动离岗、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2)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的;

  3)读研究生毕业后没有回原单位工作而联系到外地工作的;

  (4)调离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5)本人已经去世,其家属以本人名义仍然领取财政工资、离退休费及养老金的;

  (6)属于领取抚恤的,其配偶之后也去世或子女到法定年龄再不能领取抚恤费而仍然领取的;

  (7)其他形式违规领取财政经费的。

  2、做好自查。所有财政拨款行政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清理清查本乡镇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本乡镇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通过点名签到制、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严肃认真的清理清查,并及时上报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如包庇隐瞒“吃空饷”人员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3、核查处理。对检查发现或按举报线索查实的“吃空饷”问题,除按职能责成各乡镇、各部门进行处理外,对存在第1条所列“吃空饷”的行为,按《公务员法》规定,该辞退的予以辞退;该责令其回原单位上班的,责令其限期内上班,并追回旷工之日起所领全部工资,如限期内仍未上班,应当予以辞退。对读研究生的,应当按规定由本人与本单位及人社部门签订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如读研毕业后未定向回张家川工作的,读研期间的工资全部追缴县财政,并从即日起停发其工资。对调离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责令其立即办理工资相关手续,并停止其在原单位领取工资资格。对已经死亡仍冒充在职继续领取工资和养老金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经费,并立即停发其工资或养老金。以上这些款项由相关单位从本单位“吃空饷”人员领取经费中追缴回县财政,如追缴不回,由县财政局从相关单位财政拨款中扣回县财政。发现有重大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二、从严查处干部劣迹行为

  4、建立干部劣迹行为档案。为加强干部纪律作风建设,加大对干部不良风气的惩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建立干部劣迹行为档案管理制度,对存在劣迹行为的干部,记录在案,坚持从严查处。

  5、查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非领导职务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出现以下情形的,将一律计入干部劣迹行为档案,并按照《公务员法》、《张家川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 组织、参与、蛊惑、煽动或纵容家属参与无理上访、阻挠县上重点建设工程、阻碍全县改革发展大局,影响政府公共行为的;

  (2)为社会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或为其出谋划策、挑起事端、制造矛盾,干扰全县正常工作秩序,攻击政府工作人员,破坏公共服务设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经常出入色情、赌博场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的;

  (4)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以及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形式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指责攻击诬蔑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的;

  (6)其他影响全县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6、申报备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及时将本单位出现的干部劣迹行为上报干部主管部门,如不闻不问,不及时上报的,应当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县纪委、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信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干部劣迹行为,对反应举报的问题一查到底,一经查实,立即向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7、严肃查处。对干部劣迹行为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干部进退留转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劣迹行为的在职干部,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取消干部提拔任用资格。科级干部降低一个职务等次,一般干部和退休干部降一级工资。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重要岗位干部管理

  8、加强干部日常管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定期分析等日常管理监督措施,注重运用考核结果、信访反映,及早发现和纠正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审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任中、离任审计。

  9、加强重要岗位干部管理。加强重要岗位、执纪执法、管人管钱管物关键岗位干部的重点配备、重点教育、重点考核、重点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张家川县乡镇党委议事规则》,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张家川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等办法,加大交流轮岗力度,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四、建立干部基础管理机制

  10、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全县科级干部由县委管理,乡镇、街道办事机构公务员、县直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机关、法检系统和群团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公务员由县委组织部管理;乡镇、街道办事机构事业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公务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全县中心工作临时抽调人员或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的人员,也按上述管理范围,由干部主管部门统一抽调或办理借调手续。抽调、借调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任何单位或领导干部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借调、抽调干部。

  11、严格干部编制管理。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严格按照“计划服从编制,调人服从计划,配员服从结构”和“无编不进、以岗择人、按编定支”的原则进行人员调配。严格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坚决杜绝超编配人。严格执行控编通知制度,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提拔、调整的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外,其余干部调动,一律先办控编通知单、再调人。对无控编通知单者,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对无控编通知单调入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工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干部实名制管理,定期更新编制信息库,并向干部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各单位编制变化情况。

  12、严格干部工资管理。县级干部工资的报批,由县人社局负责,县委组织部审核上报;科级干部的工资由县人社局审核,组织部、人社局共同发文;一般干部的工资由县人社局审核发文。要认真填写工资档案,严格核对人数、职务、标准、相关时间,做到薪随岗转,类别职级相对应。调出干部工资关系应随行政关系一并转出;干部在县内单位之间调动的,应在调动时或调动后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入调入单位,逾期不转者,组织、人社部门应向财政部门发出《停薪通知单》,停发其工资。要及时清理停发调出、死亡干部职工工资。财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凭任用文件和干部主管部门介绍信、编办核发的控编通知单为依据,为任用、调动和新参加工作的干部核拨工资。工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工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13、严格干部档案管理。干部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凡因机构调整、干部调配等原因使干部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一般应在机构调整或干部调配后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按照新标准整理装订并移交或转递。对干部档案中“年龄、党龄、工龄、学历”记载不一致或有涂改、且未经组织认定的,接收单位一律不予接收。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全面真实,收集、归档的范围以省市相关规定为准,形成的归档材料应在一月内交相应档案管理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要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坚决杜绝伪造、涂改档案的违纪行为,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

  五、建立干部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14、严格干部录用管理。凡用人单位编制出现空缺,需要录用工作人员的,先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新录用人数及标准,干部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并与县编委办协商提出录用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录用。

  15、严格干部调配管理。凡用人单位编制出现空缺、重点挂职需要、机构调整等情况下可以进行调动交流干部。按照《张家川县党政机关科级干部交流办法(试行)》、《张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调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计生专干、教师、医生的调配应征求主管部门同意。除特殊情况外,缺编的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按照《张家川县县直机关工作人员遴选办法》规定,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补充,具体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联合负责,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16、严格干部考核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突出民族地区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全面加强干部德、能、勤、绩、廉考核,注重工作实绩考核,加强干部的日常考核、关键时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

17、严格干部奖惩管理。按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整体推进”的思路,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在各级各类考核中,工作责任心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按照层层推荐,逐级奖励的办法给予奖励。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干部,优先解决有关待遇、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对工作平庸,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存在《公务员法》规定相关行为的干部,按《公务员法》规定进行惩戒。加强对干部“散、懒、庸”行为的整治力度,对严重存在“散、懒、庸”现象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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