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控制机构编制扫通知》、《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通知》、《条例》、《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机构编制资源,从严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现就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三定”规定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是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措施。目前,我县财政收入总体水平不高,机构人员臃肿、管理方式陈旧、效率不高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组

织规模与财政供给能力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为使我县经济建设具有良好的体制、机制和财力保障,各乡镇、各部门务

必树立长期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思想.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减少行政经费支出。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各部门“三定”规定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乡镇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县直部门不得随意上收乡镇权限和干预乡镇机构设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

予以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除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党政部门不再增设机构,全面冻结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人员和编制通过部门内部调剂和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

    坚持机构编制管理集中审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

编制管理要遵循《张家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要

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各乡镇、各单位提出专题请示,主送县

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县编办受理。凡是向县委、县政府及相

关会议提交审定()的事项中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原则上要事先与县编办沟通,由县编办提出意见呈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再呈报审定()。其他工作会议和业务文件,均不得涉及机构编制具体问其题。

    三、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外,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将行政机构的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审批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对确需增加的,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和全县总编制内平衡的原则从严掌握,重点通过创新管理方式、整合机构设置、完善调配手段、优化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原则上要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范围内选调;在此范围之外选调或招聘的人员,应经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批准。

对擅自录用、调入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落编,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管理。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基础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按照事企分开原则,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四、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制度

  县编办要建立部门和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合理调整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县编办每年至少要对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能变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定量分析,及时掌握情况,按照适当增减、整合优化的原则,及时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事业单位予以合并,人员只出不进,收回空编,调整到职责增加较多、任务较重的单位,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为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和高效运转提供保障。对新增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编制、人员完成,确需补充编制的,首先要通过内部挖潜,在现有的编制存量中调剂解决,没有空编可供调剂的,可以采取连编带人调整的办法解决。同时,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改善人员结构、推行电子政务等途径,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和行政效能,实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精简高效。

    五、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

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约束协调制度。

    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进一步完善编 

制实名制管理,强化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管理。各

乡镇、各单位要及时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变动情况进行

台帐登记,按规定及时上报变动信息,逐月更新编制实名制

网上公示内容。要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电子化进程,逐步实

现全县机构编制动态监控与组织、人社、财政部门的网络互

通、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全面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人社、财政部门相互衔接

的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组织、人社部门须在规定的编

制和编制结构内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调配人员所占

编制和编制结构情况,由事后管理向事前控制转变,由被动

监督向主动管理转变。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作为编制部门

 

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配备的人员,不得核拨经费。切实做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工资统发“三统一”的动态管理。组织部门任用领导干部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核定的领导职数。人事部门对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予晋升了职务工资。县编办要定期把各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情况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主动与组织部门沟通,核对掌握领导干部配备情况,使干部管理与领导职数管理整体联动。

  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机构编制管理的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定》,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督查。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

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

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进人等问

题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纠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相关人

员,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县直部门以下发文

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

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县委、县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

机构编制部门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

持原则,大胆工作,依法办事,为机构编制部门创造良好的

工作环境。要及时掌握机构编制工作新情况,研究解决重要

问题,切实抓好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

彻落实。

    县编办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

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宽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为

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刚,严

格管理,秉公办事。要努力建没一支政治坚定、勤奋务实、

开拓进取、公道正派的机构编制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机构

编制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职责,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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