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使我县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编办[2007]5)以及《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7)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及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

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机构设置、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管理体制、经费形式等项事宜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职能需要的原则,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动态

调整的原则,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认真执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

的机制。

    第六条 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导下,实行机构维制管理机关一个部门承办、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经,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批复的制度。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机构的设置和编制作出规定,各类领导小组、协调会议、部门会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均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如确需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与机构编制部门进行衔接后方可实施。不得将部门规定、意见、决定、领导讲话等涉及机均编制事宜,作为设置机构、核定编制的依据,凡属机构编制事宜,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进行条条干预。严禁因人设置机构。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委办公室),县编委办公室是县机构编制委

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能管理

    第八条 职能管理包括职能配置、职能调整、职能协调、 

职能转变。

    第九条 界定部门职能的程序

    ()部门申请。有关部门需要界定本部门的职能时,应

专题报告县编委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依据。

    ()审核确定。县编委办公室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

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权限提交县编

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 各部门职能一经审定通知,具有法定性、稳定

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超越本部门、本单位职责

范围越权行事,也不得推诿应由本部门、单位履行的职责。

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修改,按本办法第九条程序办理。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的原则

  机构管理是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设立、

更名、调整、撤销、加挂牌子等进行审核及对事业单位进行

登记管理的行政行为。

  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

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

相协凋。

    簿十二条 机构设置的程序

(一)报告程序。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机构、增设和撤并内设机构或改变机构名称,应向县编委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陈述理由,包括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以及政策依据等。

    ()审查程序。县编委办公室接到各部门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对符合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原则和规定的报告,由县编委办公室在调查究

研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核。

()研究审批程序。凡需要经过研究确定机构编制事宜的,都应统一提交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坚持集体会议研究和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的机构编制管理原则,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机构的审批权限

()县直副科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升格、变更等事宜,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审定,报市编委办审批。

()股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等事宜,由县编委办

公室提出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县编委行文通知。股级机构的升格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

    ()县直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编委办公室审批。

()乡镇党政群机构及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按照省、市、县有关政策保持稳定,设立从严控制。

  (五)停止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审批。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管理是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分配、核定、调整及使用计划、人员结构、领导职数进行审批管理的行政行为。

  县编委办公室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滥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核定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行政编制的核定、增加或减少,必须在省、市编办下达的数额内、

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专项行政编制由省、市编办核定。  

  (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增加或减少,必须在市编办下达的数额内,由县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人员编制管理

  (一)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册》,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并积极开展网络机构编制实名制管

理。

    ()县直、乡镇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在编制限

额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有关规定录用,或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队伍中选调。

    ()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包括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除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班子调整.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按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由主管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提出年度进人计划,报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审核,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招考,择优录用。

    ()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国家规费等收入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经营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人,应报县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

    ()经批准同意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控编通知单》,凋整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  

        

       第五章  领导职数管理

   

  第十七条  县直党政群机关部门领导职数和乡镇机关领导职数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职数配备按各部门和乡镇机关“三定”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县直党政群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取得编制审核同意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工作人员,县编委办公室不得为其办理控编手续,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手续和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资和经费拨付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1.擅自设立、撤销机构以及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

经费渠道的;

  2.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3.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交编制使用范围的;

    4.擅自超编进人,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手续的;

    5.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机构

编制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编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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